由“广东高院指引”浅谈疫情下的“不可抗力 ”与“情势变更”问题_百度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其中第四条专门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认定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 ,但存在微妙区别,以下将详细阐述。

传统区分的问题:若严格限定情势变更由“非不可抗力”引起,会导致某些情况下两者均无法适用。例如 ,地震未导致房屋倒塌但取消游行,此时既不符合不可抗力(合同仍可履行),也不符合情势变更(因地震属于不可抗力,被排除在外) ,形成法律空白 。

全国人大官宣: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这一认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官方解释。具体分析如下: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权威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明确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政府为保护公众健康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并克服履行障碍,符合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分析说明: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180条的定义:根据该条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一法律定义为我们判断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疫情的突然发生性: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具有突然性,其传播速度和范围超出了大多数人的预见能力。

疫期原则上适用时效中止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分析如下:疫期被认定为不可抗力: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不可抗力的认定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官方解释,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法律对“不可抗力 ”的构成要件。因此,疫情本身可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主张免责或合同变更 。主张免责或延期的核心条件需证明疫情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如何确定起止时间点
以河南省为例 ,其不可抗力期间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5月6日。具体分析如下:不可抗力的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疫情作为“不可抗力 ”的起止时间点需结合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及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来确定,以河南为例 ,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5月6日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期间。具体分析如下:不可抗力的认定依据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分析说明:核心依据: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其起止时间的确定应当基于该疫情对合同履行或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 。
不可抗力的发生、终止时间发生时间:可依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当日作为确认本次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时间依据。因为该日表明当地政府已确认疫情暴发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政府的管控措施如交通管制、延迟复工等都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
法律分析:新冠疫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履行以前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 、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 、征用;社会异常事件 ,如罢工、骚乱三方面。